据媒体报道,前不久经湖北省人大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办法”,将人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行为,如未经允许偷看孩子短信、学校张榜公布学生名次、开办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等等列为被禁止的违法行为。这一规定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禁止偷看短信是尊重保护隐私,也有人认为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管教。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监护人要想尽到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责任,当然首先应该掌握有关未成年人的足够信息才是。应该说,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是未成年人行为和思想的重要体现。一些家长认为能够获得这些信息,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真实情况的了解,从而可以有的放矢的“因材施教”。偷看短信虽然没有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但有助于家长了解未成年人真实情况。
不过,当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了解竟然普遍以“偷看”的方式获取时,不仅暴露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隔膜,更是对于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肆意侵犯。
其实,法律禁止“家长偷看孩子短信、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并不会堵塞监护人了解未成年人的信息渠道,也不会使得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无从落实。事实上,监护人了解未成年人的行为、思想,本该有更恰当更有效的途径。建立与未成年人之间的起码信赖并有经常性的深入交流,本该是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所在,也只有建立在公平、信赖的基础之上,监护人的管教才能有的放矢,并获得未成年人发自内心的认同。
当“偷看短信”居然成了家长了解子女的唯一途径时,其实恰恰暴露出家长监护方式的短板。按理来说,家长其实首先应该是子女的朋友,只有获得孩子的信任,同时也被孩子视为可以无话不谈的朋友,家长才能真正了解孩子的真实行为和思想,来自家长的引导和教育也才能真正为孩子所接受。某种程度上,“偷看”不仅是对孩子隐私的侵犯,更暴露出家长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对立,而对立的关系其实才是阻碍家长有效教育子女的最大障碍。
一言以蔽之,“法律禁止偷看隐私”与“未成年人管教”非但并不冲突,反而是防止监护责任异化,促进监护人重新审视并建立与被监护人良性关系的有益契机,更是对于如何重建家长与子女之间和谐关系的一个必要而有益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