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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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的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

责任编辑:菲菲 发表时间:2014年05月04日 14:50 浏览次数:3462
No.A45027

2.关于不得采用英文拼写和必须采用汉语拼音拼写中国地名规定有:

⑴1987年12月,中地委、城乡环保部和国家语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近来发现有个别城市,在街道路牌上对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未采用汉语拼音,而采用“威妥玛式”旧拼法,有的对地名通名部分不用汉语拼音而用英文译写,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政府作出的并经联合国通过的规定,会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给地名标准化造成新的混乱。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其专名和通名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威妥玛”等旧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等其他外文译写。违背上述原则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二、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按中地委等部门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执行。”

⑵1992年6月,中地委、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上地名书写标准化的通知》(中地发[1992]4号),该《通知》指出,“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要坚持国际标准化的原则,地名的专名和通名均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等其他外文译写。”“各地要对本地区已设置的地名标志进行一次检查,对那些书写不标准的地名标志必须进行更换或改写。”

⑶1996年6月,民政部颁发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实施细则》指出,“《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适用于汉语和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语,同时也适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

⑷1998年9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拼写的通知》(厅办函[1998]166号)。该《通知》指出,“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统一规范是经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大会通过的国际标准,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标准。”“各地在地名标志的罗马字母拼写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这一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各城市设置地名性质的路牌应遵守此规定。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地名标志上的书写、拼写内容及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为此,就我国地名标志上罗马字母拼写问题再次重申:各地在设立地名标志时,其罗马字母拼写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形式,不得采用英文等其他有损于民族尊严的外文拼写。”

⑸1999年4月5日,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发布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768?-1999)。该《国家标准》规定,“当标志上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时,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可能是执行部门对该条款的理解有误而产生偏差,故是造成交通标志地名拼写英文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原因。

⑹2005年1月,民政部办公厅《对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福州市城区主要道路街路牌用中英文标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民办函[2005]8号)中严肃指出,“道路、街路名称作为地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拼写方式在《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有明确规定。街牌、路牌用英文拼写,不符合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笔者之所以不厌其烦地罗列了对此问题的16个文献,就是要郑重说明我国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此项工作上的严肃态度、鲜明立场和正确主张。各级地名和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并指责在地名标志上标注英文的违规行为,完全是在依法行政、据理纠错,是在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名从事地名工作26年的“老地名”,深感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确实高屋建瓴、言近旨远,有着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看不清这一点的人,说明在政治上是糊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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