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名拼写的相关规定
由于1978年国务院的《批转》较为原则,对如何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地名没有具体说明,加之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许多城市的地名标志上多次出现了用英文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情况,故在此前后将近30年间,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规定。
1.关于汉语拼音拼写中国地名的规定有:
⑴1976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总局制定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该《拼写法》规定: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分写,自然村镇名称不区分专名和通名;地名的头一个字母大写,地名分写为几段的,每段的头一个字母都大写等。
⑵1980年8月,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了《城市街道名称汉语拼音拼写规则(草案)》(中地字[1980]第15号)。此《规则》,除了继承《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的精神外,还在地名专名和通名的分写、连写上列举了许多容易混淆的事例,便于地名干部在工作中对照和操作。
⑶1981年12月,中地办在给河南地名办《关于城镇路牌地名汉语拼音书写形式的复函》中指出,“路牌上地名的汉语拼音书写形式是汉语拼音中书写地名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制作城镇等路牌时,路牌上地名的汉语拼音除按规定进行分段外,可全用印刷体大写字母书写,不标注声调,但不能省略隔音符号”等。
⑷1984年12月,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改委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中地字[1984]第17号)。此《拼写规则》比1980年的《拼写规则(草案)》的内容更加详实,举例更多,是以后20多年间地名管理干部执行和参照的重要依据。
⑸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这是中国地名管理史上第一个关于地名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国地名工作开始真正迈向法制化的轨道。该《条例》明确指出,“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⑹1987年3月,国家语委、中地委、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国语字[1987]第9号)。《若干规定》再次强调,“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地名,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等。
⑺1996年1月,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发布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59?-1996)。该《国家标准》规定,“汉语地名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文件(84)中地字第17号《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拼写。”这一问题,首次被列入国家标准。
⑻1998年,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解答口径>的通知》(旅办发[1998]139号)。该《通知》指出,“在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因此各城市设置地名性路牌应遵守此规定。”
⑼1999年4月19日,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发布了《<地名标牌城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33.1?-1999)。该《国家标准》规定,地名的“汉语拼音按照普通话拼写。”“拼写方法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拼写。”这一问题,再次被列入国家标准。
⑽2000年10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语言文字法》明确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的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