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拉丁语中,“Civilis”(文明)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一定社会成员的公民所特有的素质和修养;二是指对公民有益的教育和影响。
在西方,英国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于1651年写就的《利维坦》一书,首先提出了“文明社会”的概念。他当时所说的“文明社会”,是指与战争状态相对立的和平状态。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把文明视为民主、自由和平等,与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对立起来。
摩尔根的社会发展学说则将史前社会分为“蒙昧”、“野蛮”两个时期,与“文明”时期合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时期。人类从蒙昧、野蛮时期通过各种物质创造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最终发明了文字并利用文字记载语言而进入文明时期。
“文明”一词在中国古籍中,最初见于《周易·乾卦·文言》中“天下文明”。唐人孔颖达疏:“有文章而光明也”——表达了文明总是与文雅、光明相联系的观点。文雅是指超越野蛮、落后,进入了斯文与质朴的状态;光明是指走出蒙昧、黑暗,进入了开化与昌明的境界。
马克思、恩格斯经常使用“文明”、“现代文明”的概念。在他们看来,文明首先是一个历史范畴,与蒙昧、野蛮相对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进步状态。文明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范畴。文明时代是从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文字的形成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而开始的人类社会历史时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类进步史就是文明发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