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法规

任何事业都要有法律的约束,教育也不例外。好的教育法规能对当前的教育模式起到良性的促进作用。如何正确看待中国的教育法规以及应用它们,成为了当前最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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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起点 发表时间:2013年10月09日 15:00 浏览次数:866 内容转自:www.lbx777.com
No.A1306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送车(船)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条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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