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九章算术》的《方程》一章中就引入了负数的概念和正负数加减法的运算法则。在某些问题中,以卖出的数目为正(因是收入),买入的数目为负(因是付款),余钱为正,不足钱为负。在关于粮谷计算中,则以加进去的为正,减掉的为负。“正”“负”这一对术语从这时起一直沿用到现在。
在《方程》章中,引入的正负数加法法则称为“正负术”。正负数的乘除法则出现得比较晚,在1299年朱世杰编写的《算学启蒙》中,《明正负术》一项讲了正负数加减法法则,一共八条,比《九章算术》更加明确。在“明乘除段”中有“同名相乘为正,异名相乘为负”之句,也就是(±a)×(±b)=+ab,(±a)×(?b)=-ab,这样的正负数乘法法则,是我国最早的记载。宋末李冶还创用在算筹上加斜划表示负数,负数概念的引入是中国古代数学最杰出的创造之一。
印度人最早提出负数的是628年左右的婆罗摩笈多(约598—665年)。他提出了负数的运算法则,并用小点或小圈记在数字上表示负数。在欧洲初步认识提出负数概念,最早要算意大利数学家斐波那契(约1175—1250年)。他在解决一个盈利问题时说:“我将证明这个问题不可能有解,除非承认这个人可以负债。”15世纪的舒开(约1445—1510年)和16世纪的史提非(1553年)虽然他们都发现了负数,但又都把负数说成是荒谬的数,卡当(1545年)给出了方程的负根,但他把它说成是“假数”。韦达知道负数的存在,但他完全不要负数。笛卡儿部分地接受了负数,他把方程的负根叫假根,因它比“无”更小。
哈雷奥特(1560—1621年)偶然地把负数单独地写在方程的一边,并用“—”表示它们,但他并不接受负数。邦别利(1526—1572年)给出了负数的明确定义。史提文在方程里用了正、负系数,并接受了负根。基拉德(1595—1629年)把负数与正数等量齐观、并用减号“—”表示负数。总之在16、17世纪,欧洲人虽然接触了负数,但对负数的接受的进展是缓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