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1.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2.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要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3.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4.军人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1.兵、军士在报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
2.士兵亲属来队,连队首长应当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
3.士兵亲属来队的留住的时间:服役期内的兵、军士,其直系亲属不超过7天;超期服役的兵、军士,其直系亲属不超过10天(配偶不超过30天);士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5天。
4.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经营首长批准。
5.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证件和印章管理:
1.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能通告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告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相符的证件。
2.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3.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4.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5.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6.印章应当指定人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保密: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则,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军事秘密的范围
凡关系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在一定时间内中限一事实上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军事秘密。
1.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各方面工作的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作战部署,部队调动、输送及各项勤务保障事项。
3.秘密情报及其来源、手段、能力,秘密通信的密码、资料,电子对抗及其他特种技术的手段、能力等情况。
4.军事禁区、设防地域和重要军事设施。
5.战备演习、部队训练情况,院校不宜公开的专业技术、学术研究成果。
6.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7.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成果,先进的、我军特有的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和核心部位。
8.预备役人员的储备、战时动员计划及可供国家动员的人力、物力。
9.政治工作策略、部队政治素质和不宜公开的政治活动、涉外事件、重要案件。
10.国防经费的预、决算,国防工业的分布,重要军事物资装备的生产调拨、储备,战略战役后方基地。
11.高级干部和负有特殊使命的人员的驻地、行动和重要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场所。
12.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快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递保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浏览或者探亲访友。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卫生:
个人卫生和保健
1.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光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待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按照规定参加健康检查和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来自疫区的军人尖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迅速隔离治疗。
3.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况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对急症病人,医疗部门必须随时诊治。
4.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1.室内外卫生应当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2.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3.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4.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50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5.厕所、畜圈任命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6.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一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营区治安和秩序: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军人要自学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1.严格门卫制度,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特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
2.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允许后方可以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3.雇请保姆和临时工应当进行审查、登记,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4.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搏、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5.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以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6.禁止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7.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8.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的休息的活动。
9.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10.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11.爱护营房、营具、设备和营区林木,管好火源电源,节约用水用电。